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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粉机出口事项

发布日期:2013-12-16

     磨粉机出口合同条款可以按照以下格式来进行:
     1、磨粉机设备的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以上是常规出口合同签订,希望也能帮助到其他磨粉机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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